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第三十五条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 第五节 交易资金结算

第三十五条

受让方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交易价款。

交易价款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照不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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