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 第五节 交易资金结算

第三十四条

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未能成为受让方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告要求一次性返还。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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