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 第五节 交易资金结算
第三十二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结算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资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 第五节 交易资金结算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结算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