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 第四节 受让方产生及合同签订
第三十条
交易双方不得在产权交易合同中或以其他方式约定股权回购、利益补偿等内容,不得以交易期间标的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资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 第四节 受让方产生及合同签订
交易双方不得在产权交易合同中或以其他方式约定股权回购、利益补偿等内容,不得以交易期间标的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