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 第三节 意向受让方确认

第二十一条

转让方应当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的确认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对确认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

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对确认意见未达成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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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