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 第二节 信息披露第十七条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披露公告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程序后,再发布正式披露公告。制定机关国务院国资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