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 第二节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披露公告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程序后,再发布正式披露公告。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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