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 第二节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正式披露公告期间,因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补充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累计披露时间不少于原公告要求的期限。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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