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 第二节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正式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公告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出具文件。公告内容变更后,公告时间重新计算。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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