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 第二节 信息披露第十四条正式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公告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出具文件。公告内容变更后,公告时间重新计算。制定机关国务院国资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