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 第二节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披露公告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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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