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 第二节 信息披露第十三条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披露公告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制定机关国务院国资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