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 第二节 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转让方除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披露信息外,正式信息披露公告中还应当就转让标的在评估基准日后发生的重大事项、交易保证金交纳要求等内容进行披露。涉及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底价的30%。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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