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 第二节 信息披露

第十条

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信息披露公告所需相关材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对外发布公告。不符合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告知转让方进行调整。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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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