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八条
下列机构不得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一)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设立(含控股、参股)的企业法人。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资质认可
下列机构不得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一)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设立(含控股、参股)的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