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