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事跨区域技术服务的,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其资质有效性、认可范围等信息,并对其技术服务实施抽查。 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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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