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一)法人资格终止; (二)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三)自行申请注销; (四)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资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注销后无资质承继单位的,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对注销前作出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结果继续负责。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