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资质认可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