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十一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合格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公开有关信息(附件2、附件3),颁发资质证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需要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资质证书的式样和编号规则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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