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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