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