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第六条
申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人员证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证明。 (五)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 (六)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申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人员证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证明。 (五)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 (六)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