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第五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