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告。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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