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