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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