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