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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