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承担具体的监督管理事项。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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