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一)重大系统、关键设备事故。 (二)重大财产损失。 (三)重大法律诉讼。 (四)关键岗位人员变动。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