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一)重大系统、关键设备事故。 (二)重大财产损失。 (三)重大法律诉讼。 (四)关键岗位人员变动。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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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