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认证业务开展情况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