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认证业务开展情况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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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