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有效期内不得降低其设立时所应具备的条件。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