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有效期内不得降低其设立时所应具备的条件。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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