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符合性、安全运营管理、风险管理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实行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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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