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章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第三十一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更新或者撤销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时,应当予以公告。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