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身份的有关材料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二)证书持有人申请更新证书。 (三)证书持有人申请撤销证书。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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