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为电子签名提供电子认证服务,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