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可以撤销其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一)证书持有人申请撤销证书。 (二)证书持有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三)证书持有人没有履行双方合同规定的义务。 (四)证书的安全性不能得到保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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