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第二十八条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载明下列内容: (一)签发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称。 (二)证书持有人名称。 (三)证书序列号。 (四)证书有效期。 (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六)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电子签名。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载明下列内容: (一)签发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称。 (二)证书持有人名称。 (三)证书序列号。 (四)证书有效期。 (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六)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电子签名。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