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电子认证服务的暂停、终止第二十七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安排承接其他机构开展的电子认证服务业务的义务。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