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电子认证服务的暂停、终止

第二十七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安排承接其他机构开展的电子认证服务业务的义务。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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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