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电子认证服务的暂停、终止

第二十五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能就业务承接事项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达成协议的,应当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安排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承接其业务。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