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电子认证服务的暂停、终止

第二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九十日前,就业务承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有关各方。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六十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并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作出妥善安排。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