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电子认证服务的暂停、终止

第二十三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拟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并办理《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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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