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电子认证服务的暂停、终止第二十三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拟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并办理《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注销手续。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