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电子认证服务
第二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受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前,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签名的使用条件。 (二)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三)保存和使用证书持有人信息的权限和责任。 (四)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责任范围。 (五)证书持有人的责任范围。 (六)其他需要事先告知的事项。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电子认证服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受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前,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签名的使用条件。 (二)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三)保存和使用证书持有人信息的权限和责任。 (四)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责任范围。 (五)证书持有人的责任范围。 (六)其他需要事先告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