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电子认证服务

第二十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对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