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为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提供认证服务的机构(以下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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