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电子认证服务

第十七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提供下列服务: (一)制作、签发、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二)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真实性。 (三)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服务。 (四)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状态信息查询服务。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