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电子认证服务
第十七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提供下列服务: (一)制作、签发、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二)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真实性。 (三)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服务。 (四)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状态信息查询服务。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电子认证服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提供下列服务: (一)制作、签发、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二)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真实性。 (三)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服务。 (四)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状态信息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