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电子认证服务第十六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布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