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电子认证服务

第十五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规范》等要求,制定本机构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和相应的证书策略,在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前予以公布,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和证书策略发生变更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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