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自办结之日起五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布相关信息。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自办结之日起五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布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