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第十三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