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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