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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