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第十一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