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经海关核准暂时免税进境的登山物品,不得移作他用,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复运出境的,应由中国登协在规定暂准进境期限内,办妥正式进口手续,向海关结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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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