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以及随行的境外记者随身携带进境的上述“暂时进口物品”(机动交通工具除外),由进境地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和中国登协缴纳的保证金暂予免税放行;或者验凭主管海关出具的联系单,作为转关运输货物,由中国登协负责转运至主管海关办理。 对上述人员携带进境的其他物品,进境地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有关规定验放。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以及随行的境外记者随身携带进境的上述“暂时进口物品”(机动交通工具除外),由进境地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和中国登协缴纳的保证金暂予免税放行;或者验凭主管海关出具的联系单,作为转关运输货物,由中国登协负责转运至主管海关办理。 对上述人员携带进境的其他物品,进境地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有关规定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