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运进、运出登山用的通讯、摄影、摄像、录像、测绘器材和机动交通工具等非消耗性物品,属于“暂时进口物品”范围,由中国登协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缴纳保证金后,暂准免税进境。其中运进无线电通讯设备和器材,需交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批件;随同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境的境外记者运进的摄影、摄像器材,需交验外交部新闻司或全国记协的批件。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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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